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政策,支持创业就业的通知政策解读
发布时间:2019年10月16日      阅读:671

一、提高了创业担保贷款额度

 

根据国务院最新文件要求,个人贷款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;合伙组织创业的可根据人数放宽贷款额度,每人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额度,合计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;小微企业贷款由2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。

 

二、加大扶持力度

 

对还款积极、带动就业能力强、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,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,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。

 

三、规范了提交资料

 

老文件对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交的资料比较笼统,新文件根据各类人群明确了对应的资料,提高了文件的操作性。并将港澳台在蓉创业人员纳入服务对象,实现了人群全覆盖。

 

1.城镇登记失业人员、就业困难人员、返乡农民工、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应提供:《就业创业证》或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或《残疾证》以及《居民身份证》(含夫妻双方)、结(离)婚证明、经营场所证明、《营业执照》的原件及复印件。

 

2.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提供:军人复员、转业、退役证明材料之一,《居民身份证》(含夫妻双方)、经营场所证明、《营业执照》的原件及复印件。

 

3.刑满释放人员应提供:申请人《释放证明书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(含夫妻双方)、经营场所证明、《营业执照》的原件及复印件。

 

4.网络商户应提供:

 

(1)开办“网店”进行工商注册的:申请人(根据所属人员类别提供所属证明证件)、身份证复印件、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复印件、创业项目说明、场地证明等相关资料。

 

(2)未进行工商注册的:申请人(根据所属人员类别提供所属证明证件)、“网店”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、创业项目说明、场地证明、支付平台收支明细、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、物流发货汇总表等证明材料。

 

5.高校毕业生(毕业5年内)应提供:申请人《毕业证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(含夫妻双方)、经营场所证明、《营业执照》的原件及复印件。

 

6.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应提供:申请人《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(含夫妻双方)、经营场所证明、《营业执照》的原件及复印件。

 

7.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应提供:申请人《户口簿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(含夫妻双方)、经营场所证明、《营业执照》的原件及复印件。

 

8.在校大学生应提供: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、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书复印件、创业项目说明、场地证明。

 

9.在蓉创业港澳台人员提供:港澳台居民居住证、经营场所证明、《营业执照》的原件及复印件。

 

10.小微企业应提供: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(如已完成“三证合一”、“多证合一”的改革的地区可视情况收取证件)原件及复印件、新录用职工(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)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、职工花名册(企业盖章)、企业与新招用的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(副本)、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保险记录、企业工资支付凭证(企业盖鲜章的工资表)。

 

三、增添了担保基金运行模式

 

在老文件担保基金委托当地担保机构运作管理的同时,增加了专户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,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与经办银行签订协议,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人社部门提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,由指定经办银行按协议规定发放贷款和承担风险。可不通过担保公司担保,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与贴息。两种运行方式并行,有利于解决个别区(市)县没有担保机构的问题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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